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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憂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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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憂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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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2
引用:
作者lwm
黃金太重了,
如果我帶著100顆2克拉鑽石開車,
路上遇警察臨檢盤查,
要我提供證明,
請問我犯什麼罪?
換我來比喻好了

假設我開貨車 後面放 穿山甲 台灣長鬃山羊 台灣黑熊 等台灣保育類動物的屍體
在東區被警察攔下來

因為台北市中心沒有台灣保育類動物 所以警察就可以把我放行
請問這樣對嗎?



引用:
沒有任何檜木林。所以即使高嘉瑜率領市府官員與內湖分局官警到現場,查到珍貴檜木,都不是當地盜採的,當然不是現行犯。
怎麼可以拿非現行犯來說嘴?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45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舊 2015-03-21, 09:45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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