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
引用到舊法源了
賊頭說的沒錯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21741462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及第6點附表三、第7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1013200-1020529
(六)
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之處理:漂流木由林業主管機關辨識
非屬針
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等貴重木,且評估處理之費用高於林
產物價金,而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經各該清理單位打撈清理,
並經會同相關機關認定已無影響橋樑、河川行水、水利設施安全
與營運、環境清潔、港區航行之虞,得交由各該清理單位負責清
除、再利用或作其他妥適之處置,必要時請當地環保或消防單位
協助。
(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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