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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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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好笑…
1.捐款人的個資、捐款金額、捐款動機、捐款收款人、資金標地,是捐款行為人的權利。
1-1.捐款人有權匿名捐款。
1-2.捐款金額是由捐款人自願決定。
1-3.捐款人可以取得捐款收據,而收款人可以提出捐款指定帳戶。
1-4.捐款人有權指定捐款收款人。
1-5.捐款人有權指定資金用途。
1-6.收款人有權進行資金運用及配置的處份權,其權利來自捐款人「或第三委托人」之授權。
1-7.捐款之使用則應由收款法人之組織章程決定。
由以上得知:
若捐款名目是指定慈濟這個法人,則捐款的處份權利就已經轉移到慈濟身上。
慈濟有權拒絕公佈捐款人個資。或慈濟在未獲得捐款人授權前,拒絕公佈捐款人個資。
捐款人及收款人基於財務及稅務需要,得向政府提出資金流向說明,而非大眾或個人。
指定捐款用途可透過捐款專戶、帳號實現。
三十三萬的神像是屬於捐款人及收款人個人意願之權利,慈濟也可以用收取三十三萬但只頒發捐款證明書取代。「這跟MG149是一個道理」
而捐款的指定受名法人是慈濟,所以慈濟擁有處份的權利。
慈濟應該提出告訴,提告台北市政府。財產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其加害者若為公機關、人員,應向監察院提出彈劾。申請國家賠償。
土地使用之名目及其目地之管理機關為市政府,則依法應向市政府協商或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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