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wdvdr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不用特赦關 25 年可能可以出來
|
有人覺得一顆子彈又省錢又省事,我是覺得是便宜了這些殘忍的罪犯
你看那個鄭捷,求死得死,這種的應該要他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爽快
台灣那個綠島整理一下專門關這種重刑犯有何不可
四面環海,逃哪裡去
我是比較喜歡用taken或man on fire電影中那些方式來處理這種人啦
但是這時代要講人道,可人道也有人道整人的方式
我就給你人道慢慢在那邊磨到死
什麼法律什麼特赦,真要對付這些人都可以修的
既然可以為了政務官特別費貪污修改成不是貪污
修個法人道對待這些重刑犯不難啦,只是看執政的想不想,要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