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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48
原來這個問題,在去年7月有出現過了...詳情請看↓
金管會臉書

金管會
2014年7月27日
有關媒體報導「實支實付險 將改回正本理賠」(新聞連結: http://goo.gl/wilP05),金管會澄清如下:
實支實付醫療險原則上係以收據正本為理賠原則,且「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及第57點係規範保險業就實支實付型傷害保險商品及醫療保險商品針對收據副本應予理賠之例外情形規定,爰本會並未開放保險公司全面接受收據副本理賠,保險公司倘在未符合上揭例外情形下逕以收據副本理賠,將有違反法令之虞,爰並無媒體報導「實支實付保險將在1年後恢復舊制,將全面改回只能接受正本理賠」之問題,本會後續仍將就本議題進行研議,使保險業者有更為明確、一致遵循之作法。


金管會
補充本則貼文原文所述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第57點條文內容如下,供各位網友參考: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五十七、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三)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讚 · 回覆 · 7 · 2014年8月4日 16:56



就上面來看,金管會是說...
金管會本來就不同意副本理賠,如果副本理賠是違法的
但只要有事先告知保險公司,且保險公司也願意承保,就ok?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如果依照新制度實行以後買的保單
不就只能買一張同樣保險

樓主的新聞連結
其中內容
保險局官員解釋,實支實付醫療險精神,就是「填補」被保險人因為就醫所產生的醫療實際花費,以「損害填補」為原則,是種「補償保險」,原則上,在這筆花費外,保險公司不應再多付1塊錢。
但因為台灣保戶特愛買醫療險,為避免改回正本理賠後,民眾又有意見,保險局將鼓勵壽險業銷售具「自負額」概念的實支實付險。
保險局官員說,這種概念是推出「兩層保單」,若民眾已有1張實支實付險後,可用更便宜的保費再買第2張保單。舉例來說,假設民眾就醫實際醫療花費5萬元,但第1層保單最多賠付3萬元,另外2萬元就可用第2張保單來賠,但兩層保單都只接受正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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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新聞所寫
買第二份保單的人不就頭殼壞去
因為正本...

照你說的,確實有茅盾...
但我在想
它會不會是說,如果你2張都跟同一間公司買
正本只交給那間公司
那該公司就依一份正本,理賠兩張保單...

有點像是車險的超額險的意思...
怕一張實支實付也不夠賠,所以多買超額險,來賠超過第一張的
無論如何,都不該賠超過實際醫療的花費
 
舊 2015-02-26, 10:29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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