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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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那你說一下你怎麼證明「你沒簽本票」.....
被告拿出的證據就是證據,那你直接告郭台銘詐欺,要他履行欠你的100億就好了,本票你開庭前再拿一張空白的隨便簽就是證據了。
判決書也有寫,法官自己當庭認為「筆跡為真」(還寫了一堆理由),既然被告拿出的證據就是證據,法官又何必「自己判定」,應該連判定都不必判定,反正證據一定是真的,是吧?
如果哪天有人拿一把殺人的刀,說刀上有你的指紋,法官直接「自己認定」指紋就是你的,你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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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你以為現在還是控審合一的包青天時代嗎?
現在法庭基本上是走兩造對抗制
雙方互相提供實質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有錯及反駁對方的證據
既然對方拿出本票你為何當場不提出異議交由專業單位鑑定審核證據的效力
(就這個案例來說你可以請求交由專業的鑑識單位鑑定筆跡真假)
你不提異議 只會空口說白話 那你覺得法官要相信誰?
你不去找實質的東西來反駁對方的證據
那法官當然只能憑他看到的東西來判
如果你連這點都不了解 我看你以後最好不要上法庭
因為法官並沒有義務要幫你做這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