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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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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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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oxtm
唉....
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我懶得多打字截文說明,反正鄉民喜歡隨媒體起舞
1.一審法官的確是自己辨識本票
2.兩造間糾紛的金額,有簡訊或筆記為佐證是為了宗教的,都是小額。
3.原告拿房子去抵押時,被告有共同擔保。
4.原告筆記有提過去被告家拿過紅利。
其他的自己看
所以一審法官認為兩造除了宗教以外還有投資糾紛,故判無罪。



第一項沒按規定走,後面法官心證就走偏了。

如果第一項就發現偽造文書,一審判決應該是不一樣。

被告用四張偽造的本票,讓法官認為這是告訴人投質失利,故一審判被告人無罪。

所以二審法官知道本票簽名是偽造的,才會完全不一樣判決。

我覺得奇怪的事,告訴人在一審宣判前提出異議?

正常人看到被告拿出偽造的文書應該會當場抗議吧?

難到告訴人根本沒出庭?

PS:當然一審內文我還沒看。
舊 2015-02-16, 09:46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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