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裁判書查詢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我懶得多打字截文說明,反正鄉民喜歡隨媒體起舞
1.一審法官的確是自己辨識本票
2.兩造間糾紛的金額,有簡訊或筆記為佐證是為了宗教的,都是小額。
3.原告拿房子去抵押時,被告有共同擔保。
4.原告筆記有提過去被告家拿過紅利。
其他的自己看
所以一審法官認為兩造除了宗教以外還有投資糾紛,故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