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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ds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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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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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M=
國賠要件有二,一個是國家公務員的過失所造成傷害

另一個是國家公物的不完善所造成傷害

在這個案例中,必須舉證法官有能力且應注意對筆跡進行鑑定,卻因其個人因素而疏失

但這個界限太過模糊,到最後通常會判決顯見無理由或難以認定疏失,所以國賠不到


雖然大家都覺得喊喊國賠,但其實每年真正國賠判決下來比駁回的大概只有1%不到

所以也不是大家所想像的那麼容易,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若沒有明顯疏失幾乎都不會賠


你這樣說更應該國賠了。

如果法官本身沒有能力判定,又憑什麼做出決斷呢?

舊 2015-02-16, 05:5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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