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寧可信其有的下場
瀏覽單個文章
sgdsdd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2
引用:
作者
=TIM=
國賠要件有二,一個是國家公務員的過失所造成傷害
另一個是國家公物的不完善所造成傷害
在這個案例中,必須舉證法官有能力且應注意對筆跡進行鑑定,卻因其個人因素而疏失
但這個界限太過模糊,到最後通常會判決顯見無理由或難以認定疏失,所以國賠不到
雖然大家都覺得喊喊國賠,但其實每年真正國賠判決下來比駁回的大概只有1%不到
所以也不是大家所想像的那麼容易,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若沒有明顯疏失幾乎都不會賠
你這樣說更應該國賠了。
如果法官本身沒有能力判定,又憑什麼做出決斷呢?
2015-02-16, 05:54 PM #
8
sgdsdd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sgdsdd
查詢sgdsdd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sgdsdd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