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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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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引用:
作者teraflare
我會PM向你報告
剛剛我跟全公司的EMAIL系統發信要她告
一個月不告我
[就是公認賤人]


一時氣憤在這裡插科打諢一番,消消氣吧!
其它動作建議三思啊!
逞一時口舌,威風幾分鐘,
後面可能會丟臉一輩子,這划算嗎?

法庭裡面可一點也不輕鬆,
很多原以為有利的證據,
在攻防一陣子後,可能根本無效。
拿不出具體證據時,就等著挨打吧!

訟主凶,君子遠之!
 
舊 2015-02-11, 07:4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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