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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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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哪次是因為有個前案在審理中,到底要前併後或是後併前,當時是地院所有法官投票通過,由後案併到前案去,才有換法官的爭議

後來說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駁回沒有違法違憲,此事才終告落幕

老實說 那次是有人作繭自缚 倘若不用生病為理由十八次不出庭,案件拖了一年多,否則,不管判有罪沒罪,案件有可能已經去到高院,後來特偵組起訴的其他案,舊案到了二審新案就不會直接併到高院,基本上,沒有併案就不會有換法官的問題


原來如此,受教了。
舊 2015-02-11, 02:55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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