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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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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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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開始
專業的就跳過了
不妨想想看 林教授為什麼要苦口婆心寫第二、第三段? 是想要改正什麼觀念?

第四段是在暗示什麼 修正雙階理論前行為瑕疵 後階段行政契約效力如何?

第五段 瑕疵之行政契約 有效?無效?

如果這個契約自始無效 那強制買回的條款還有效嗎?

拿民事的觀念來解讀行政契約 是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

這些都要等廉政委員會開始之後才有可能有下一步

甚至還要超過市政府的部分到司法程序去

不是說無效就無效的
舊 2015-01-24, 08:22 P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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