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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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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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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開始
所以問題來啦

要求把合約中不合理的部分改掉 或復原
譬如說監院所說的 復原「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
復原「甲方認為必要時,乙方應送交與協力廠商以外第三人簽訂契約副本備查」
乙方會有什麼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不管有沒有損失
還是要乙方同意修改合約..
乙方不爽改約,那就只能中止合約

喔!!簽約的那位對遠雄很好
真的很怕他虧錢
所以有太上條款
市政府必須買回這個大巨蛋
舊 2015-01-23, 01:58 PM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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