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doyang
剛剛google了一下
你法條只引了一半
就算是政府違約還是得要賠的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所以問題來啦
要求把合約中不合理的部分改掉 或復原
譬如說監院所說的 復原「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
復原「甲方認為必要時,乙方應送交與協力廠商以外第三人簽訂契約副本備查」
乙方會有什麼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