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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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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Irvinson
按民法九八三條,如果樓主沒打錯的話,男方爸爸的爸爸與女方媽媽的媽媽為親兄妹的話,屬於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兩人在本案互為表兄妹,可以依法結婚。

若是堂表就更遠,更不在法律禁婚親之內。


請參考: 民法983條
引用:
民法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舊 2015-01-18, 09:3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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