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mwang
第 7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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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
1. 問:請求權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如何分辨?
答:一、若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僅係一輛汽車所致(例如路人被汽車撞傷
,或機車不慎撞到路樹所致乘客受傷)時:
(一)該汽車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向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
給付。
(二)該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汽車逃逸無法查究
,或為無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如拼裝車、農用車
、堆高機),或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汽車(如
遭偷竊使用之汽車),則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