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啥存摺圖片不屬於公開資訊,所以可以成案
真正的相關規定只取一句話可以嗎?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tNode=2449&mp=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以新聞、網路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非屬檢舉具體事證,檢舉人仍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查核。
該局說明,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日期、交易明細、交易金額、合約書及付款紀錄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倘檢舉人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應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稽徵機關得予免議存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遏止逃漏稅之不法行為及獎勵檢舉逃漏稅,如依檢舉人所提供之具體事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之逃漏稅事實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淨額提撥20%檢舉獎金給舉發人,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呼籲,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存摺圖片來自網路要辯說是非屬公開資訊
那請問這張圖片哪裡可以作為"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哪裡有"具體的人、事、時、地、物"?
--------------------------------------------------------------------------------------
還是說只要是私人資訊自爆於公眾媒體者,就一樣還算是私人資訊?
我國的隱私權其中的私密隱私,係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沒想到有人可以否決他人對於自身私密隱私的決定權
這才是好大的官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