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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ayado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1234432.A.AD2.html
好!我們做結論 我們花了248億買了一塊森林,其中花了9億拆光房子砍掉老樹, 然後每年都要跟銀行繳1.4億的利息 遠雄繳的土地租金,都只能拿去繳土地稅 最後遠雄從巨蛋賺走的錢,一毛都不會到台北市的口袋 然而這塊土地就這樣包給黑心遠雄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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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民國98年監察院糾正文, 這合約實在訂得夠爛....
臺北大巨蛋案,監察院糾正工程會及台北市政府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903&msg_id=2630
不過當初的合約訂定問題, 似乎是當時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才是主因?
引用: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認台北市政府甄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申請變更協力廠商之審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及不採認工作小組初審結論未附任何理由,明顯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臺北市政府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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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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