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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crabster
關於檢舉事證/立案標準的質疑,在PTT發現一篇...
[爆卦] 北區國稅局不用出面說明嗎?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9320.A.818.html)


網路大法師還真的找出法源依據了,
可是這個標準怎麼這麼詭異呢?


這篇提到是根據第十六條第二項
引用:
十六、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十三點所規定之事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通
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
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二)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
訊提出檢舉者。


這張雖然是從網路而來, 但並非一般民眾可取得的公開資訊, 而是柯P老婆本身明確提到因借貸而產生的利息轉移. 如果連D自po存摺看到他跟他老爸租帝寶然後轉帳利息給他爸的話, 檢舉也可成立.


簡單一句話如果柯P當初不要講那麼多, 就不需要提什麼證據證明是超過贈與額度的借款, 到最後才被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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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5-01-14, 10:45 AM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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