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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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可以告 而且理由明白寫在判例裡
25年上字第1238號
上訴人於房門外安設皮線銅絲,直達大門外之門框旁,通以電流為防盜之
具,適有某甲寄宿其家,於夜間啟門小解,誤觸電絲,登時身死,此種設
備,既足以危及生命,乃對於寄宿之外客,並不明白指示,致肇禍端,其
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殊無可辭。惟上訴人於門外安設電線,係供防
盜之用,縱有時構成防衛過當之殺人行為,但其防禦之盜賊,尚未因而觸
電,即防衛過當問題並不發生,自不另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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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是電通到"門框旁",不知情,無犯意的人都會誤觸
自然構成"過失致人於死之罪"
但麥克大舉的例是在圍牆上
鐵網通常不是隱藏式的,也不是伸手可及的地方
如果你那麼努力爬上去被電死
法官不可能判屋主"過失致人於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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