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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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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42條
第42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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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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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很明顯這法條是規範有營業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組織

另外這組織是在內政部登記合法的社會團體
團體名稱 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
團體分類 社會團體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成立日期 90/02/18
核准立案字號 10A9011259

如果這協會都不向當事人收錢
這法條能不能適用在公益團體應該有爭議

此外法條最後一句"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該也給內政部很大的解釋空間 由他來認定你這組織有沒有資格

我猜
也許是這20年都沒檢舉, 直到2年前才有人檢舉, 內政部才處理
或者是這20年一直都有人檢舉, 但是內政部內部都從寬解釋處理
直到2年前才縮小解釋
以上都是我的猜測
舊 2015-01-13, 05:0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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