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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真是不知道誰才是不知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這跟民法的認定有哪裡不同


還是那句話,證據到哪就怎麼認定,不會因為是真的借貸但提不出證據,就可以避開贈與
稅,柯P家有還款證據,國稅局認定為借貸,如果他們當初還現金,可能結果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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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15-01-12, 11:51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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