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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go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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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47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人行道、騎樓為禁止臨時停車的處所,依法可以開立罰單。再加上台北市機車停放條例前幾年已經廢止,在台北市機車、車輛停放在人行道、騎樓基本上就是違法。

但目前台北市有在推行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的政策,所以未公告的地區只要不阻礙行人通行,還是可以停放。如有阻礙通行,仍可依照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舉發。

法規都有規定,檢舉電話持續打就好。
 
舊 2015-01-12, 08:49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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