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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sclee
何況,報導有說,傷害是告訴乃論,他們故意跑到哪邊騷擾,言語挑釁,還沒動手前,警員在場用什麼法來驅趕同心會的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舊 2015-01-11, 03:18 P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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