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212412
法務部長是沒有權力去管收人的
能裁定管收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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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法官提釋憲後的結果,當時就是法務部長直接管收沒有透過法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0050129/1547164
大法官:管收程序違憲
欠稅人未到場 法官無從審問
2005年01月29日
【賴心瑩、陳東豪╱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五八八解釋指出,現行《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有關拘提管收規定,包括欠稅人拒絕陳述或隱匿財產時,執行機關可直接聲請法院管收等條文,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最慢需在解釋出爐六個月後失效。
陳定南在法務部長任內下令加強管收追討欠稅大戶,因此遭各地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的名人很多,包括股市名人黃任中(已歿)、前尖美建設董事長王世雄、柯賜海與三光吉米鹿負責人翁純純姊妹等人。但士林及桃園法院三名法官認為未經拘提及審理訊問即管收有侵害人權之虞,因此在審理黃任中案在內共二十五件類似案件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