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emon
我是覺得台灣公私利益順位之分並沒有很明確的概念
如果你是私人企業的員工,你當然可以把個人利益擺在公眾(公司)利益前面
誰給的待遇高,就去那邊工作
老闆沒有那個立場叫無論任何待遇你一定得效忠他
而公務員不能這樣,公職人員應當將公眾利益擺在個人利益之前
如果一個公職人員將個人利益擺在公眾利益前面
那貪汙、不管人民死活也沒有什麼好奇怪的了
就退一百步來講,所有公職人員在上任時總該簽過「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以清廉、忠誠及行政中立自持,關懷民眾,勇於任事,充宜專業知能,創新改革,興利除弊,提昇政府效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現在只是有人認真要求他們履職上任時所簽的誓言而已
(一般企業根本沒有資格和立場要求下面的員工宣誓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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