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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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dsmt
是你搞錯逐字稿接案的意思,他是指「參加會議,錄音回家,然後三天後交逐字稿」,並沒有要求「當場逐字打出」,如果要求即時打出,那又何必三天後才交稿?
可見你的計算完全不正確,這個工作,打字一分鐘只有30字的也能接。
還有柯P並沒有說要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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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後才交稿的行情就這麼高了,
那可以即時打出的要付多少才請的到?
連我計算的目的都搞錯,還說我不正確?
幫你回憶一下,#28
引用:
作者Adsmt
開會一小時難到會議中都閒閒沒事做嗎?
法庭中的書記官是要一邊開庭一邊把整個開庭紀錄完全記下來的。打字不夠快就應該去練習到可以即時聽打吧?
書記官都要必備這種能力,巿府祕書就不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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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開始提書記官就是要祕書要有當場逐字稿的能力,
現在發現書記官也沒辦法跟上講話的速度,
就改口說「打字一分鐘只有30字的也能接,
還有柯P並沒有說要逐字稿」。
拉回本篇主題「這樣的效率要求過份嗎 ? 」
你在#28的要求很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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