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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取自蘋果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1230/533203/
其中這一段有點出拆除的困難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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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建管處長高文婷表示,過去違建遲遲無法拆除有兩大主因,一個是像本次案件一樣屋主不願開門,一個是請議員透過展延拖延工期;但現行《建築法》規定,行政機關僅在查報時,可強制要求屋主開門,否則將裁罰5千至30萬元,但拆除時,卻沒有這樣的公權力,針對這樣的漏洞,會請法務局研議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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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要找民代來拖字訣的效力應該不大了, 不過她講的好像也點怪異, 拆除時應該還是有公權力存在的.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6223&Itemid=11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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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部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一五○一號函說明二:「應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經依法定程序公告或書面通知並另行書面通知合法建物使用人後,如該使用人以規避不在等方法拒絕拆除時,主管建築機關拆除人員得會同轄區自治人員(或並由警察機關派員)逕行請鎖匠打開大門進入合法建築物執行拆除違章建築,惟以當時之情況有必要者為限,並應注意所採取之手段,須與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符合適當之比例,且擇其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執行後應注意將合法建築物門鎖及財物回復原狀。於執行職務時,如因故意或過失致合法建築物內之財產受損害時,則應依法對之負賠償責任。」業有明示,請依上開規定妥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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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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