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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去問「立法院」為何罰金這麼低
引用:
藥事法
第 90 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
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
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舊 2014-12-28, 11:0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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