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ngtc
我是不太懂....有錯請指正
一般的申請再議應該是不用請律師,除非是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了,當事人只能請律師自訴
緩起訴的申請再議,我就不太清楚了...
另外關於緩起訴,如果告訴人不原諒不和解,堅持提告到底的話,檢察官還是可以硬幹緩起訴嗎?
去年我碰到一個案子,對方一開始死不認錯,不和解道歉,害我多開了兩次庭,最後才認罪
當時檢察官想以緩起訴結案,詢問我的意見,我表明不同意,要檢察官走簡易庭判決
結果檢察官也照著我的意見起訴對方,走簡易庭。
其實緩起訴不見得有利被告,通常緩起訴要罰錢,還要去上課,萬一期間再犯,等於白做工白被罰錢
起訴判刑,小案子也是易科罰金了事,但還不用去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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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正名一下,所謂的緩起訴,是檢察官所做出的處分一種,簡單來講,一個案件偵查終結,可能有四種結果: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除了第一種是用簽外,其餘三種均應製作書類,而緩起訴應製作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可以簡稱緩起訴書,但不能稱為起訴書,因為緩起訴與起訴是二種不同的程序。
聲請再議無庸委任律師,只要明確在再議期間內向原偵查機關表達再議的意思,即已足夠,換句話講,即使告訴人只用一張白紙寫上『再議』二字並簽名,送到地檢署去,原偵查檢察官也會送去再議,當然,沒有詳述理由的話被上級駁回的機率是很高的。
再議如果被駁回,救濟程序是聲請交付審判,而非自訴,自訴早在公訴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已難以提出,更不可能是再議駁回後的救濟程序。
緩起訴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並沒有要求檢察官需要得到告訴人同意才可以給予緩起訴,只不過在實務的操作上,還沒有看過有檢察官在告訴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下還給被告緩起訴的。而就陳為廷的這件案子,我看到的是告訴人有同意給予他緩起訴處分,所以本件應該是屬於經告訴人同意而不得再議的案件。
緩起訴跟起訴相比,其實緩起訴對被告較有利,最大的關鍵在於前科紀錄,緩起訴案件,於期滿後未經撤銷,是不會出現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的,而起訴被判刑的就會。
又,補充一下,聲請簡易判決算是起訴的一種,而不是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