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ngtc
我是不太懂....有錯請指正
一般的申請再議應該是不用請律師,除非是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了,當事人只能請律師自訴
緩起訴的申請再議,我就不太清楚了...
另外關於緩起訴,如果告訴人不原諒不和解,堅持提告到底的話,檢察官還是可以硬幹緩起訴嗎?
去年我碰到一個案子,對方一開始死不認錯,不和解道歉,害我多開了兩次庭,最後才認罪
當時檢察官想以緩起訴結案,詢問我的意見,我表明不同意,要檢察官走簡易庭判決
結果檢察官也照著我的意見起訴對方,走簡易庭。
其實緩起訴不見得有利被告,通常緩起訴要罰錢,還要去上課,萬一期間再犯,等於白做工白被罰錢
起訴判刑,小案子也是易科罰金了事,但還不用去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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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對被告絕對有利......因為時間內沒再犯罪...也就算是沒起訴過....罰錢都是小事啦....而且那些錢不算是罰金....很多是拿去做公益的......至於上課.....偷摸小女生奶..一般檢察官都沒要求上課吧......很多要你寫悔過書(就是寫我很後悔摸了小女生的奶,以後不敢再犯了,再犯我就剁手剁GG...bala.....)就是了....還有些檢察官要你抄佛書....甚至還有要你上bbs Po悔過書警惕世人哩(當然摸奶的這種不會這樣要求,一般是盜版那種居多)...
檢察官可以直接聲請簡易判決就是要減低法院的負擔.........小案子讓檢察官有裁量權....勸雙方和解....如果和解不行就可以直接裁判.......法律效力跟法官判決一樣.......你有聽說過法官判刑時一定要被害人同意判決嗎???
另外緩起訴就是檢察官直接聲請簡易判決的一種呀...................如果是檢察官同意你而起訴........那個是走一般法律流程.....也就是交由法官判決.....那種不是簡易庭...
我看了一下申請再議流程.......應該是可以自提再議....如果被駁回就需要聘律師要求交付審判...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上級檢察署若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至於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由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
若聲請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不服,也還有一條救濟之路,就是在接到處分書後十天內,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