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zard
借樓主文章改一下,也來順便好奇一問
如果妳當老闆、妳老公和兒子在自家公司工作
五位新進員工來應徵要選兩位
其中兩位是女性,但一位有強姦(累犯)前科、一位則有殺人前科(如果覺得殺人比較極端,用傷害前科也行)
兩位除都表明不再犯外,也接受過法律制裁,並且工作能力也比另外三位好
另外三位是工作能力普普的三個男性
妳會依工作能力任用有前科的2位女性?
或用工作能力普普的其他三位男性?
PS:慣老闆思維在此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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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假設喔~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無罪吧∼
陳薇婷是曾在一個大三的時候
在搭公車時以手,騷擾/觸摸了隔壁的陌生男性的私處(或任何版上男性覺得不喜歡的地方都可以)
除當場被抓到外,在緩起訴起間又再犯了至少一次類似的事情
幾年後,陳薇婷出來想要參選立委,自爆了過往的這段錯誤的違法行為
那麼、陳薇婷應該退選嗎?
PS:如果陳薇婷是正妹會影響看法,那就請以自己喜歡的方式表示看法。第一題若有類似的考量,也請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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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假設一下
金乘五是曾在一個大三的時候
在搭公車時以手,騷擾/觸摸了隔壁的陌生人(男女皆可)的私處(或任何板友覺得不喜歡的地方都可以)
除當場被抓到外,在緩起訴起間又再犯了至少一次類似的事情
幾年後,金乘五出來想要參選立委,自爆了過往的這段錯誤的違法行為
那麼、金乘五應該退選嗎?
PS:如果金乘五是有錢帥哥聖誕節還會去育幼院送小朋友禮物的大好人會影響看法,那就請以自己喜歡的方式表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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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甚麼特別的用意,只是單純地想問,面對這些客觀條件的改變,我們心中的標準真的能維持不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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