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eirock
美國的作法是保障 被侵害者
台灣的作法是保障 罪犯
美國的作法有被濫用~台灣的也不一樣?
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律最基本的能稍微的向美國看齊(但別設計成會被濫用)
是因為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律能保護 被侵害者
希望台灣的的法律能保護 被侵害者...就是正義小超人? 這什麼邏輯?
希望保護 罪犯 的才是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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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你指的是哪個平行世界坐標?照你說法,美國是個被侵害者正義得到聲張的美好國度,台灣是個罪犯橫行的世界。
可是怎麼現實犯罪率是台灣---這個你眼中的罪犯得到保護的的地方的犯罪率較低,深夜凌晨隨便你閒晃,不用擔心人身安全。
而且美國比台灣更不濫情,不然不會有辛普森殺妻案的無罪判決,照你想法,這才是個信奉無罪推定、毒樹果理論的法匠國度,罪犯庇護所。
中二正義怒火麻煩收斂下,嚴刑峻法要是有用,動輒丟石頭、砍頭剁手的中東、非洲早就夜不閉戶啦
我們國家沒多好,腦殘、貪腐法官律師檢察官不是沒有,但也不必搞得事事都「外國月亮比較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