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oolcliff01
因為很不幸地,法律就是要「事後」來評價當時的行為,不然以後警察逮到一個殺人現行犯便直接就地處決好不好?也不用先把人扣起來再研究他是精神失常、用藥過量、飲酒過度、對方其實是殺父仇人還是什麼狗血恩怨情仇、或是該現行犯就單純一個想殺人的殺人狂而已?
嘴巴講要實行你、我以及大眾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很簡單啦
又不是民間故事裡的包青天,打著正義旗幟就能對隨意對犯人又打又殺的(那怕他真的罪大惡極),順便接受百姓歡呼
雖然個人不是很推崇菁英至上啦,但你口中的嘴砲文章起碼是一個有名有姓的有牌律師寫的(雖然是財經專業),你大可寫出一個比他更有法學跟邏輯素養的文章,不然劈頭就指人嘴砲.....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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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學、邏輯越來越有法匠的驅勢~所以罵的人越來越多
光是「有無習武?身上是否有兇器?」
這種事情~事後去判斷根本沒意義
你有習武~就要當別人沒習武嗎?
還是把 入侵者 當作沒帶兇器、沒習武比較安全???
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以高危險的規格對待~才能降低風險
所以美國的警察才有在攔檢時~對方在車內不聽從指示時~就可能開槍的驅勢~這是「自保」
台灣的法匠&嘴砲卻完全相反~都把「犯罪人」當成小綿羊一樣~不會對防衛者造成威脅
然後以這種背景下去考慮
難怪台灣越來越像罪犯的天堂(或者已經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