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duso09
很怪的是 拆除違建 為什麼費用是國家出?
違建者要自付拆除費還要罰款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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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
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釋字第 469 號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
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