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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sincdh
有沒有高手可以指出是依據哪一條母法,可以讓他們這樣亂搞?


http://bit.ly/1FLxjca
引用:
預告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草案。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http://bit.ly/1FLxqEC
引用: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 2014-12-03, 02:18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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