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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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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


修正條文
第 十七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
他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
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第 十七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觀光,提升離島當地商機,放寬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 第三項、第四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修正移列。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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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舊 2014-11-25, 02:0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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