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zcpa.com.tw/node/5158
消費者的「稅捐負擔能力」,其實是隱藏在「消費行為」之中。一個有能力買勞力士手錶或法拉利跑車的人,顯然是具有「稅捐負擔能力」的,至少,他一定比只能買路邊攤手錶與國產小汽車的人,更有能力負擔稅捐。從而,我國同日本及世界多數國家一樣,均針對消費行為課徵消費稅。
然而,我國法律實際上並未出現所謂「消費稅」的稅目,反而是以「營業稅」加以取代。這是因為若要課徵「消費稅」,理論上,稅捐機關須就全國消費者,每月或每年的消費額進行統計,才能對消費者定期發出稅單進行課稅。但這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以有限的稅務員,不可能去對全國每個消費者進行查帳課稅,事實上也無帳可查。
從而,基於全國消費者每月或每年的消費總額,應等於全國營業人每月或每年所作成營業總額的原理(扣掉外銷、加計進口),實務上基於務實的理性(實用性原則),乃要求營業人記帳並對其營業行為課稅,讓營業人以售價內含稅款方式,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故而,營業稅其實就是消費稅,這也是營業稅在學理上,被歸類為間接稅的道理。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B4%B9%E7%A8%8E
消費稅,又稱營業稅、銷售稅、GST。是指政府對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但由於該稅項非常不容易對消費者進行課稅,政府便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行徵收,故商家的產品中,隱含政府欲課徵的消費稅項目。從廣義上說,營業稅和銷售稅也屬於消費稅,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中華民國境內沒有消費稅一詞,但有類似稅目,係指是對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出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單位進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在臺灣又被稱為營業稅,在現階段仍維持5%。 消費稅通常用來調節而引導社會消費行為,是建立在對消費品普遍徵收增值稅之後的額外稅種,同時也有助於提高政府的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