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下應該是有點司法背景的人吧?
所以說我知識淺薄,現在才知道奉行三民主義的中華民國抱資本主義的大腿抱到這種地步;那根本就是強詞奪理,既然你都把大法官解釋拿出來了,那我想請教中文系教授營業稅跟消費稅是否相同?
個人薪資要扣稅,還有綜合所得稅,連營業稅都要自然人負擔,中華民國真是好一個民主國家!

終滑冥國萬萬稅∼

(!@#$%^)
PS. 我不想跟你們再做爭辯, 但想提醒你: 連結的大法官解釋文是針對'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之規定,違憲?'作解釋, 而不是對於營業稅的解釋, 文中只是引用既有的營業稅法規制度.
PS2. 法條是為了人而存在, 人不是為了法條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