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yaohoung2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內容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12404,c2242-1.php
三、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一)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二)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
(三)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
(四)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參照)。
(五)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
舊 2014-11-17, 10:17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aohoung2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