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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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這樣一篇文章
翻唱不如抄襲---〝Bo Peep Bo Peep〞與“保庇”
http://blog.xuite.net/yen730727893/...eep〞與“保庇”
我個人"不"認同這樣的解讀,
翻唱,並且有付版權費給對方,
也有標示原創者的原名的話,
這是一種對於對方音樂作品的尊重與認同。
時代不同了,若覺得對方的作品基調,
還可以再做些變化或著區域的在地化,
法律層面應該還有 改編權 這樣的東西。
(可以的話,最好也把原創者標示出來)
抄襲 實在是一種不尊重對方作品的行為,
因為沒有標示原創者是誰。
(而且也鐵定沒有付翻唱/改編的授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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