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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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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40
台灣法律罰責都太輕了。

國家本來就應該把犯罪所得都追討回來,至少充實國庫,就算從輕認定,也是不少的錢。


連基本犯罪所得都不能討回來,罪犯算過划算當然是累犯、再犯、繼續犯、犯到爽...

這幾年的食安風暴,一堆頂多罰錢了事,還不到表面上犯罪所得十分之一,甚至更低,

拿坐牢日子算一算,一天犯罪所得上百萬的都有,怎不划算?

何況還有幾家大到不能倒的龍頭,還自稱受害者,還可以求償、還要國賠...

簡直是鼓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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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因為別人而扭曲自己的道路和意志,有些可以妥協而有些注定無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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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有時候很盲目,也很輕信,他們的判斷很簡單,卻往往給出輕率的結論,這其實很危險。
自以為得到足夠的教育,有能力下結論,更危險。
舊 2014-11-13, 01:1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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