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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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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據時期臺灣的移民社會還是一個「羅漢跤」的社會。1727 年閩浙總督高其倬,為奏聞臺灣人民攜眷情節事時說:「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多係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 查得臺灣府所屬四縣中臺灣一縣,皆係古來住臺之人,原有妻眷;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17】,又「統計臺灣一府,惟中路臺邑所屬,有夫妻子女之人民。自北路諸羅、彰化以上,淡水、雞籠山後千有餘里,通共婦女數百人;南路鳳山、新園、瑯礄以下四五百里,婦女亦不及數百人。合各府各縣之傾側無賴,群聚至數百萬人,無父母妻女宗族之繫累」【18】,又「男多於女;有村庄數百人而無一眷口者」【19】

1623 年 3月,雷澤生 (Reijersen) 艦隊之船員曾聽中國官員提起,許多漢人與當婦女(平埔族女人)結婚【20】。荷治時期,漢、埔通婚已很普遍了。當時,鄭氏王朝應該有像現代的「慰安婦」,或「軍中樂園」的設施,以解決其水陸官兵的性生理需求和「傳宗接代」的傳統壓力,其女人的來源,自然也只能就地取材,找平埔族的女人了。據說,當時鄭成功為了澈底解決這個問題,以安撫軍心,曾強制其官兵去搶平埔女人為妻。因此,臺灣才有清治台時期(1727)的「臺灣府所屬四縣中臺灣府一縣,皆係古來住臺之人,原有妻眷」的現象,而其他三個縣,如諸羅、鳳山、彰化,皆新住之民(意指清領後的偷渡客),全無妻子」【21】,是標準的羅漢跤。他們為了「來去允有某」,也只好入鄉隨俗「另娶番女」。
     
      
舊 2014-11-05, 09:07 PM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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