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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舉兩個例子

98年度上訴字第4322號
跟本案很像 酗酒 家暴...最後發生人倫悲劇
不同的是最後是爸爸殺了兒子 以271殺人罪論處
酌減再酌減 最後判4年

9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兒子殺母

被告所犯之本罪-刑法第272 條第1 項殺直系血親尊
親屬既遂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被告雖符合自首
之要件,而得減輕其刑,惟按「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62條、第64條第2 項、第65條第2 項均定有明文,
足徵就被告所犯之本罪雖以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刑度後仍然可
量處到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0年,然因原審審酌被告平日年
事已高,經濟狀況不佳,長期照護久病之母,身心俱疲案發
當日先與其妻爭吵後心情不佳,又受其母責備,發生口角一
時憤怒致犯下大錯之上情,量處被告有有期徒刑19年,此
等刑度尚稱適中,難謂過重...

或許也是時候該討論一下逆倫罪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舊 2014-11-04, 08:3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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