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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科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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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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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
muq643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第一項有點怪...
既然官司是在訴訟中,那表示尚未定罪,未定罪應該就是無罪,也就沒有虛偽意思存在
若官司贏了,也就沒有第三項存在
如果輸了,沒緩刑也就不用找工作了,可以跳槽去吃免錢飯了
2014-11-03, 11:17 PM #
10
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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