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hlee75
問題不是30天沒解雇就沒事
而是一般雇用的要求會比法律的底限高
尤其侵占和偽造文書這種罪雇主會特別顧忌
假如真的在意前科不妨看看能不能庭外和解
能不留紀錄當然最好
不然老闆絕對有方法以前科為由把你解雇
到時候難道你要拿論壇文章說不行,網友說你不能開除我
然後賴著不走?
再說做不久資遣費有拿跟沒拿其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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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站在公司那方的XD
聽說那個「案主」厚顏無恥的程度蠻高的...所以查給公司必要開除法條是好事XDDDD
當然這種卡小不付它資遣費能少給就少給(擺手
捐去幫原住民小朋友吃早餐還比較作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