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有關「前科就業」問題
瀏覽單個文章
封真大地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引用:
作者
muq643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比較好奇的是因這條開除的話…公司應該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吧
另外公司是否需支付資遣費?
先不提用公司以另外的方法逼走人ww
2014-11-03, 10:03 PM #
3
封真大地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封真大地
查詢封真大地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封真大地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