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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q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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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一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第三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第一項應該就能以履歷不實解雇了
 
舊 2014-11-03, 09:4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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