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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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domo
因為員工/勞工不是最無辜的,
要等外債還完後,最後才能輪到內債。
換個場景,假設頂新今天倒了,
頂新的員工是共犯結構、還是可以同樣要求賠償?
員工是很可憐,但比員工更可憐的
是與公司運作無關的外部債權人 (政府、銀行、供應商、上下游業者等)。
你至少要貼一小段解釋,光是說債權二字,
一百個人裡面,大概只有不到五人會去查。
其實這件事從頭到尾都跟政府沒有關係,
純粹是私人企業 (法人、老闆、和員工之間) 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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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說要用工資墊償基金確實繳納與否來成為銀行核貸依據,
這樣一旦公司財務出問題,積欠工資自有來源可支付,不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
如果完全不管就草率借錢出去,那日後權益受損也只能說活該。
核保或借貸前不好好審查,沒資格說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