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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見小偷闖空門偷婚戒 勒昏小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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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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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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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鬼
我轉貼的呂秋遠律師的文章早就回答過你的問題了
你文章前半段是屬於傷害致死 或者是過失致死
算是第一階段,當第一階段成立
後續法庭才會去處理第二階段
也就是正當防衛是否成立,有無防衛過當
不可能跳過第一階段直接就第二階段
去檢視有無正當防衛,有的話過失致死就不成立
而是先成立過失致死,或是傷害致死之後
再就正當防衛的部份阻卻違法,或減刑
緩起訴.......
2014-11-02, 01:20 AM #
401
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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