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oba
連捅三刀如果還不算故意的話,那什麼叫故意的?所以才會覺得奇怪
還是法官覺得捅這裡(新聞裡寫的部位)不會死人???
感謝樓上回答
義憤殺人構成條件我記得相當複雜,似乎與此案也不相符
引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
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
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本件上訴人所辯
情節,縱令屬實,亦僅係受被害人之毆辱欺凌,致憤而殺人,並非基於道
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自非出於義憤而殺人。
|
捅三刀要看情形
如果捅一刀後,對方就已經退縮或喪失行動能力,你還衝上補二刀,那一定就有故意殺人的嫌疑了
如果捅一刀後,對方還有行動能力且試圖靠近你,那自然就會有第二刀或第三刀了
換一個角度來說
如果你第一刀就刻意瞄準對方的喉嚨或心胸部位,那就是只有一刀也是能判定你故意殺人
這部份就要目擊者來還原場情形才好做判斷了
而不是看是捅三刀或捅一刀了